1 起飞管制的职责
起飞管制是机场管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起飞管制阶段的范围从跑跑道外等待点开始(或自航空器进入主滑行道上的塔台管制范围开始),至航空器起飞升空后移交进近为止。
起飞管制主要负责航空器进跑道、起飞和移交,同时负责对在跑道区域内运行的车辆与人员进行管制,防止起飞航空器之间、起飞航空器与着陆航空器之间、航空器与车辆和人员之间及航空器与跑道区域内的障碍物发生碰撞。起飞管制的具体职责如下:
- 负责对本机场跑道区域内的航空器进跑道、起飞和移交进行管制;
- 负责对本机场跑道区域内的航空器进跑道、起飞和移交进行管制,防止起飞航空器之间、起飞航空器与着陆航空器之间、航空器与车辆和人员之间及航空器与跑道区域内的障碍物发生碰撞。
- 负责跑道区域内车辆、人员的运行管理;
- 观察跑道与跑道连接处的航空器活动情况;
- 负责向跑道区域内航空器通报有关气象、通信、导航设施、道面状况等情报。
2 起飞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标准
在民用航空运输中,为保证航空器的安全运行,禁止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对头、并排、编队和跟踪起飞,这就要求起飞航空器之间必须保持一定间隔。起飞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标准有两种:未考虑尾流的间隔标准,即管制安全间隔标准;考虑尾流影响的间隔标准,即尾流间隔标准。
2.1 未考虑尾流影响的起飞间隔标准
2.1.1 目视飞行规则航空器之间的起飞间隔标准
目视飞行规则的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起飞,其最低间隔标准为:在前面起飞的航空器已经飞越跑道末端或在跑道上空改变航向已无相撞危险,或者根据目视或前方着陆的航空器报告,确认着陆航空器已经脱离跑道后,后方航空器可以开始起飞滑跑。
2.1.2 仪表飞行规则航空器之间的起飞间隔标准
考虑模拟飞行与现实运行的差异,及模拟飞行连线飞行活动的特点,在SKYline,仪表飞行规则的航空器的起飞最低间隔一般采取1.5 ~ 3 min的时间间隔。因此本部分的现实运行规定仅做了解即可。
在现实运行规定中,仪表飞行规则的航空器,按前后两架航空器是否同速度、起飞后是否同高度、是否同航迹;起飞后是否立即实施大于45°的横向间隔等情况,对间隔标准做出不同规定,如表2-1所示:
| 同速度 | 不同速度 |
|---|---|
| 同航迹、同高度:10 min | 前快后慢、同航迹:2 min |
| 同航迹,不同高度:5 min | 前快后慢,不同航迹:1 min |
| 不同航迹(航迹角>45°):2 min | 前快后慢、不同航迹:2 min |
| 前慢后快,同航迹、前低后高穿越:5 min;同高度:10 min |
当有多架航空器在同一机场等待离场时,塔台管制员必须充分考虑航空器预计离场时间、航路、程序、巡航高度、机型以及安全间隔等因素,确定相对更优的放行顺序。
2.2 航空器起飞尾流间隔标准
2.2.1 尾流的形成及其影响
尾流(Wake turbulence)是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在其后部形成的气流。尾流包括由于螺旋桨飞机的螺旋桨高速旋转而产生的滑流、飞机机翼表明由于横向流动的气流而产生的紊流、喷气发动机产生的高温喷流、机翼翼尖处产生的翼尖涡流等。
为避免尾流影响,管制员应当为航空器之间配备尾流间隔。 但在下列情况时,管制员则不需要为航空器之间配备尾流间隔:
- 目视飞行规则的两架航空器在同一跑道先后着陆,前行着陆的航空器为重型或者中型时;
-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做目视进近,当后随航空器已报告看到前方航空器,被指示跟随并自行保持与前方航空器的间隔时。
管制员应当为上述航空器及认为必要的其他航空器发布可能的尾流警告。
2.2.2 起飞尾流间隔标准
1)非雷达尾流间隔标准
当使用下述跑道时,前后起飞离场的航空器为重型机和中型机、重型机和轻型机、中型机和轻型机,其非雷达尾流间隔不得小于2 min;前后起飞离场的航空器为A380-800和中型机、A380-800和轻型机,其非雷达尾流间隔不得小于3 min;前后起飞离场的航空器为A380-800和其他重型机,其非雷达尾流间隔不得小于2 min:
- 同一跑道;在进行训(熟)练飞行连续起落时,除后方航空器驾驶员能保证在高于前方航空器航径的高度以上飞行外,其尾流间隔时间应当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 min;
- 平行跑道,且跑道中心线间距小于760 m;
- 交叉跑道,且后方航空器将在前方航空器同一高度上,或低于前方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300 m的高度上穿越前方航空器的航迹;
- 平行跑道,跑道中心线间距大于760 m,但是,后方航空器将在前方航空器同一高度上,或低于前方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300 m的高度上穿越前方航空器的航迹。 上述第(1)条所述航空器在进行训(熟)练飞行连续起落时,除后方航空器驾驶员能保证在高于前方航空器航径的高度以上飞行外,其尾流间隔时间应当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 min。
2)雷达尾流间隔标准
前后起飞离场或者前后进近的航空器,其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最低标准应当按照下表2-2规定:
| 后机 | ||||
|---|---|---|---|---|
| H | M | L | ||
| J | 11.1 km/6 海里 | 13.0 km/ 7 海里 | 14.8 km/ 8 海里 | |
| 前机 | H | 7.4 km/ 4 海里 | 9.3 km/ 5 海里 | 11.1 km/ 6 海里 |
| M | 9.3 km/ 5 海里 | |||
| L |
上述规定适用于下述跑道:
- 同一跑道,一架航空器在另一架后方同高度或在其下300 m内飞行;
- 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或中心线间距小于760 m的平行跑道;
- 交叉跑道,一架航空器在另一架后方同高度或在其下300 m内穿越。
3 起飞管制的工作程序
3.1 一般工作程序
- 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30 min,了解机场天气情况、本机场跑道运行规则,开放使用跑道,开设自动终端情报服务。
- 准备并阅读航空资料,了解本机场跑道特征、起落航线等规定。
- 与航空器取得联系后,视情况指示航空器在跑道外等待或进跑道。
- 发布起飞许可
- 遇有下列情况禁止发布起飞许可:
- 跑道上和升降带范围内有航空器或其他障碍物;
- 前方起飞的航空器高度在100 m 以下(夜间为150 m)且没有开始第一转弯;
- 复飞航空器高度在100 m 以下(夜间为150 m)且没有开始第一转弯。
- 遇有下列情况禁止发布起飞许可:
- 按移交协议向进近或管制单位移交航空器。
3.2 起飞等待
当不能许可航空器立即进跑道起飞时,需要指示航空器进行等待,并将理由通知该航空器驾驶员。根据航空器等待的位置不同,可分为跑道外等待和进跑道等待。
3.2.1 跑道外等待
跑道外等待的条件:当起飞跑道被占用或者即将有航空器在该跑道着陆时,应指示起飞的航空器在跑道外等待。
管制员陆空通话用语: “CSN3302,滑行沿B, B1,34L跑道等待点等待 / 在34L跑道外等待。” “CSN3302, taxi via B, B1, to holding point runway 34L / hold short of runway 34L.”
3.2.2 进跑道等待
进跑道等待的条件:起飞跑道没有被占用或在一段短时间内没有在该跑道上着陆的航空器,但起飞空域被占用或起飞间隔不足。
管制员陆空通话用语: “CSN3302,进跑道34L等待。” “CSN3302, line up and wait runway 34L.”
3.3 起飞许可发布
3.3.1 发布起飞许可的时机
塔台管制员应当根据跑道使用情况、进离场及起落航线航空器活动情况和进近或区域单位的要求,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允许航空器进跑道并起飞。
在符合航空器尾流间隔标准的情况下,通常在前行起飞的航空器已经飞越起飞跑道末端或已经开始转弯以后,或者前行着陆的航空器已经脱离使用跑道之后,航空器方可开始起飞滑跑。
当航空器已经位于或滑进使用跑道并已经做好起飞准备,而且交通状况允许时,应当向航空器发出起飞许可。
为了加速空中交通,**在确知航空器驾驶员已经做好起飞准备后,**可以在航空器进入跑道前发给该航空器起飞许可。
起飞许可的有效时间为1 min。
3.3.2 起飞许可的内容
起飞许可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 航空器呼号;
- 使用的跑道号;
- 地面风向风速、高度表拨正值;
- 必后的转弯方向、离场程序、飞行高度。
如以上第(3)、(4)项内容在航空器滑行时已经通报且无重大变化时,发布的起飞许可中可以省略。一切对该离场航空器的限制条件及有关气象信息,应在发出“可以起飞”的指令之前发布。
3.3.3 发布起飞许可的特殊情况
1)进跑道后立即起飞 由于空中交通情况,有时需要航空器在进跑道后立即起飞,管制员应当将该要求及时告知航空器驾驶员。在确知航空器驾驶员已经做好起飞准备后,可以许可航空器进入跑道并立即起飞。
C:CSN3302,准备好进跑道后立即起飞。(CSN3302, ready for immediate departure.) P:可以,CSN3302 。(CSN3302, affirm.) C:CSN3302 进跑道立即起飞。(CSN3302, line up and immediate departure.) P:进跑道,CSN3302。(CSN3302 lining up.) C:CSN3302可以起飞。(CSN3302, cleared for take-off.)
2)离场航空器不能及时起飞,有必要取消起飞许可并空出跑道
航空器尚未进入跑道时:“立即起飞,否则跑道外等待。” (Take off immediately or hold short of runway.)
航空器已经进入跑道时:“立即起飞,否则脱离跑道 + 原因。” (Take off immediately or vacate runway + reason. )
3)起飞许可的取消 已向离场的航空器发布起飞许可,但由于空中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不能保证航空器安全起飞,如果航空器还未开始滑跑, 必须立即取消原已发出的起飞许可,并通知理由。
4)中断起飞 起飞许可发布后,除非是紧急情况,在航空器起飞滑跑开始知道上升至昼间100 m、夜间150 m 的过程中,一般不与航空器驾驶员通话。如果航空器已经开始起飞滑跑 的情况下出现紧急情况而需要中断起飞,应通知航空器驾驶员立即中断起飞,该指令需要重复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