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视及特殊目视飞行的有关定义

(1)目视飞行: 目视飞行是指在可见天地线和地表,目视判断飞行状态和方位的飞行。

(2)特殊目视飞行: 特殊目视飞行(special VFR flight)是指在管制地带内,经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在低于目视气象条件下所进行的目视飞行。

(3)目视进近: 目视进近(visual approach)是指当部分或全部仪表进近程序尚未结束时,通过目视参照地标实施仪表飞行规则的进近。

(4)目视间隔 目视间隔(visual separation)是指为了维护空中交通有秩序地流动,防止航空器相撞,由管制员目视航空器或航空器驾驶员目视其他航空器,以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隔。

2 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

2.1 目视飞行规则

1. 除经管制单位批准外,目视飞行规则只允许在中低空空域内实施。

2. 除第(3)、(4)条外,只有气象条件不低于下列标准之一时,航空器驾驶员方可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IAS ≤ 250 km/h (135 kt)
能见度≥ 8 km(3000 m含以上)≥ 5 km(3000 m以下)
距云水平距离≥ 1500 m
距云垂直距离≥ 300 m

限制:1. 必须经管制单位批准;    2. IAS>250 km/h通常只在起落航线上执行目视飞行规则;    3. IAS>450 km/h(245 kt)或者6000 m以上通常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3. 除运输机场外,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900 m(含)以下或离地高度300 m(含)以下,以高者为准,如果在云体之外,能目视地面,允许航空器驾驶员在能见度不小于1600 m的条件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航空器速度小,在该条件下,有足够的时间观察和和避开其他航空器和障碍物,以避免相撞;
  • 在空中活动稀少,发生相撞可能性很小的区域;

4. 在符合第(3)条的条件下,允许直升机 在能见度小于1600 m的条件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2.2 特殊目视飞行规则

在运输机场空域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000 m以下, 允许按下述特殊目视飞行规则天气标准和条件实施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无需满足上述 “2.1 目视飞行规则” 的最低天气标准和规定。 1. 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天气标准如下:

  • 得到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 云下能见
  • 能见度至少1600 m, 或者直升机使用更低的标准;
  • 除直升机外,驾驶员应当满足仪表飞行资格要求,航空器安装了要求的设备,否则只能昼间飞行。

2. 除直升机外,只有地面能见度至少为1600 m, 航空器方可实施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起飞或着陆。

3 目视进近与目视间隔的实施规定

3.1 管制单位实施目视进近运行的条件:

  • 管制单位为塔台或进近管制单位;
  • 气象条件符合目视气象条件(VMC)和规定的云高和能见度
  • 航空器在6000 m(含)以下进近仪表飞行规则的飞行;
  • 昼间进行。

3.2 航空器目视进近运行的条件:

航空器驾驶员能够保持对地面的目视参考, 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管制员可以许可航空器实施目视进近:

  • 报告的云底高高于规定的航空器起始进近高度;
  • 航空器驾驶员在起始进近高度或者仪表进近程序中的任何时间报告气象条件能够保证完成目视进近和着陆;
  • 报告的机场云底高高于最低雷达引导高度以上150 m或者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最低高度以上150 m,能见度大于5 km,气象条件能够保证航空器驾驶员完成目视进近和着陆时,可以实施雷达引导航空器进行目视进近。

当管制员雷达引导航空器进近时,只有航空器驾驶员报告已经目视机场,管制员可以许可其进行目视进近,并可以终止雷达引导。

3.3 航空器目视进近的提出和拒绝

在符合实施目视进近要求的情况下,目视进近可以由航空器驾驶员提出,或者由管制员提出并经航空器驾驶员同意。

如果管制员认为航空器驾驶员对机场周围地形不熟悉、预计周边气象条件不适合或受到空中交通活动的限制时,管制员可以不同意实施目视进近。

3.4 目视进近的间隔责任

管制员应当为所有进近的航空器指定着陆顺序,为许可目视进近的航空器与其他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

当航空器跟随进近,且后随航空器实施目视进近时,管制员应当保持航空器的间隔直至驾驶员报告一看到前方航空器为止, 然后要求后随航空器跟随并自行保持与前方航空器的间隔。如果两航空器都属于重型或者前方航空器尾流机型种类重于后方航空器,且航空器间的距离小于航空器尾流间隔标准规定的尾流间隔时,管制员应当提醒航空器驾驶员。

后方航空器驾驶员负责保证与前方航空器之间有足够的间距, 不受尾流的影响,如果认为需要增加间距时,应当向管制员表明需求。

管制员为航空器配备目视间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塔台管制员对所配备的目视间隔负责,**必要时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正在使用目视间隔;
  • 塔台管制员不得为存在尾流影响或前机为波音757的航空器之间配备目视间隔。

4 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实施规定

4.1 批准权限

符合有关规定,而且交通情况允许,经提供进近管制服务的单位许可, 机场管制塔台可以批准特殊VFR飞行。对于要求这类批准的申请,必须予以个别处理,并且塔台对每一个特殊VFR飞行批准前,必须与进近管制室协调。

4.2 间隔的配备

在所有特殊VFR飞行之间,必须按照有关空中交通服务规定的最低标准保持间隔,并且在这些特殊VFR飞行和一切IFR飞行之间,必须按照仪表飞行的最低间隔标准保持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