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SKYline空管中心内部管理,明确管制员权限体系、席位资质管理、培训管理及相关工作程序,维护平台连线飞行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SKYline空管中心管制员及相关人员在取得、使用、续期、变更或者撤销管制资质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为SKYline空管中心内部管理规则。凡本规则与《天际模飞俱乐部用户守则》(以下简称“SKYline用户守则”)或者《天际模飞俱乐部违规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SKYline违规行为处罚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SKYline用户守则和SKYline违规行为处罚条例为准;SKYline用户守则与SKYline违规行为处罚条例之间规定不一致的,以SKYline用户守则为准。
第四条 本规则仅适用于SKYline空管中心。SKYline平台其他部门以及其他平台、组织或者个人,不受本规则约束。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空管中心主任,是指由SKYline平台委派,负责SKYline空管中心日常管理、人员资质管理及相关审批工作的负责人。空管中心主任无法行使职权期间,由空管中心副主任代行使职权。
第二章 管制员权限体系
第一节 权限等级与席位类别
第六条 SKYline服务器权限等级按照下列类别管理:
| 权限等级 | 含义或者类别 |
|---|---|
| SUS | 封禁状态 |
| OBS | 飞行员或者观察员权限 |
| S1、S2、S3 | 管制员权限 |
| C1、C2、C3 | 管制员权限 |
| I1、I2、I3 | 管制教员权限 |
| SUP | 督察员权限 |
| ADM | 服务器管理权限 |
前款所列权限中,S1、S2、S3、C1、C2、C3、I1、I2、I3属于管制员权限体系。
第七条 SKYline空管中心根据实际运行需要设置下列管制席位。管制员应当取得相应席位资质后,方可在对应席位上线提供管制服务。
| 席位类别 | 说明 |
|---|---|
| 放行 | 提供放行许可等相关服务 |
| 地面 | 提供地面滑行及相关地面运行服务 |
| 塔台 | 提供跑道、机场起降及相关机场管制服务 |
| 进近 | 提供终端区进近管制服务 |
| 区域 | 提供区域管制服务 |
| 非雷达管制 | 提供非雷达运行环境下的管制服务,通常适用于程序管制等场景 |
本规则所称机场管制基础席位组,是指放行、地面、塔台三个席位。放行、地面、塔台属于机场管制范围内的不同席位,资质记录时应当分别列明;但在培训安排、阶段评估、上线资质申请和放单评估中,原则上作为一个整体办理。
第二节 席位资质
第八条 每一类管制席位均可以设置下列资质。除机场管制基础席位组依照本规则合并培训、评估和放单外,各席位资质相互独立;其取得、使用和维持应当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的前置条件及席位依赖关系。
| 资质类别 | 权限范围 |
|---|---|
| 学员 | 可以接受对应席位教学、模拟机训练以及空管中心认可的其他训练活动,不得以独立身份上线提供管制服务 |
| 监管下上线 | 可以在对应席位监管员或者教员实时监管下上线提供管制服务 |
| 独立上线 | 可以在流量较小、运行情况相对简单时独立上线提供管制服务;遇流量较大、运行情况复杂或者空管中心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监管下上线资质的要求接受监管 |
| 放单 | 可以在相应席位独立上线提供管制服务,不受流量大小或者运行复杂程度的一般性限制,但仍应当遵守平台及空管中心关于活动、特殊运行和临时管理的规定 |
| 监管员 | 可以在相应席位对他人上线管制进行监管;该资质包含对应席位放单资质 |
| 教员 | 可以在相应席位承担学员教学、训练安排、模拟机训练及空管中心分配的其他教学工作;该资质包含对应席位监管员资质和放单资质 |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责任教员,是指由空管中心指定,负责学员培养、训练安排、阶段评估、资质申请建议及其他教学管理事项的一名或者多名教员。
第三节 有效期限与资质依赖
第十条 各类资质可以设置固定有效期限,也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设置为无固定期限。具体期限要求如下:
| 资质类别 | 是否可以无固定期限 | 固定期限上限 | 原则授予期限 |
|---|---|---|---|
| 学员 | 否 | 六个月 | 由空管中心根据训练安排确定 |
| 监管下上线 | 否 | 六个月 | 由空管中心根据训练安排确定 |
| 独立上线 | 否 | 六个月 | 由空管中心根据训练安排确定 |
| 放单 | 是 | 一年 | 六个月 |
| 监管员 | 是 | 一年 | 六个月 |
| 教员 | 是 | 二年 | 一年 |
第十一条 因SKYline实行自上而下覆盖的管制运行方式,高级别管制席位应当承担其管制范围内未开放低级别席位的相应职责。相应席位资质的取得和维持,应当符合下列依赖关系:
| 目标席位资质 | 前置席位资质 |
|---|---|
| 放行、地面、塔台 | 同属机场管制基础席位组,三者之间不设置先后取得顺序 |
| 进近 | 机场管制基础席位组 |
| 区域 | 机场管制基础席位组、进近 |
| 非雷达管制 | 机场管制基础席位组、进近 |
第十二条 同一席位内部资质的取得和维持,应当遵循下列前置顺序:
学员 → 监管下上线或者独立上线 → 放单 → 监管员 → 教员
席位资质和席位内部资质应当按照前款及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前置关系逐级取得。机场管制基础席位组的学员、监管下上线、独立上线和放单资质,原则上应当同步取得、同步评估、同步调整;未取得机场管制基础席位组相应阶段资质的,不得取得进近、区域或者非雷达管制等后续席位的同阶段或者更高阶段资质。
除本规则第四章关于新招收管制员基础席位学员资质的规定外,未取得前置席位资质或者前置内部资质的,不得取得后续席位资质或者后续内部资质。
前置资质被撤销、失效或者不再满足条件的,依赖该前置资质取得的后续资质同时失效或者由空管中心撤销。
第四节 资质授予
第十三条 资质授予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资质类别 | 申请或者授予方式 | 驳回后再次申请限制 |
|---|---|---|
| 学员 | 新招收管制员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规定取得机场管制基础席位组学员资质;其他席位学员资质由责任教员向空管中心主任提出申请,经评估并同意后授予 | 自驳回之日起七日内不得就同一席位、同一资质再次提出申请 |
| 监管下上线 | 由责任教员向空管中心主任提出申请,经评估并同意后授予 | 自驳回之日起七日内不得就同一席位、同一资质再次提出申请 |
| 独立上线 | 由责任教员向空管中心主任提出申请,经评估并同意后授予 | 自驳回之日起七日内不得就同一席位、同一资质再次提出申请 |
| 放单 | 由责任教员根据监管下上线或者独立上线学员综合表现提出申请,经评估并同意后授予 | 自驳回之日起十四日内不得就同一席位放单资质再次提出申请 |
| 监管员 | 由空管中心主任根据管制员能力、运行表现、责任意识及监管需要直接授予 | 不适用 |
| 教员 | 按照本规则第四章教员培养、实习、评估及转正程序办理 | 不适用 |
第十四条 责任教员申请放单资质前,应当对监管下上线或者独立上线学员的知识掌握、管制能力、运行判断、协同意识及综合表现进行考察。经考察认为其达到放单标准的,方可向空管中心主任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监管员资质设置固定有效期限的,其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管制员对应席位放单资质的有效期限。教员资质依赖的监管员或者放单资质失效的,教员资质同时失效或者由空管中心撤销。
第五节 资质续期
第十六条 资质续期按照下列规则办理:
| 资质类别 | 续期规则 |
|---|---|
| 学员 | 不得续期;确有继续训练必要的,应当按照资质授予程序重新申请 |
| 监管下上线 | 不得续期;确有继续训练必要的,应当按照资质授予程序重新申请 |
| 独立上线 | 不得续期;确有继续训练必要的,应当按照资质授予程序重新申请 |
| 放单 | 由管制员本人向空管中心主任提出申请;经同意受理后,进入续期考察期 |
| 监管员 | 与对应席位放单资质续期合并考察 |
| 教员 | 由空管中心主任根据教学投入、教学质量、学员培养情况及空管中心教学需要直接管理 |
第十七条 放单资质续期考察期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原资质到期时间。放单、监管员资质续期申请应当不晚于资质到期前十五日提出;逾期提出的,空管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监管员资质续期与对应席位放单资质续期合并考察。放单资质续期未通过的,监管员资质不予续期;放单资质续期通过但经评估不再符合监管员要求的,监管员资质不予续期,相关资质调整为放单资质。
第十九条 教员资质期满时,空管中心主任应当根据该教员在本资质周期内的教学投入、教学质量、学员培养情况及空管中心教学需要,决定是否续期及续期期限。
第六节 资质撤销与失效
第二十条 有固定期限的资质期满后自动失效。资质失效后,持有人不得继续以该资质对应身份上线、监管或者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员、监管下上线、独立上线资质需要在期限届满前撤销的,由责任教员向空管中心主任提出申请;经空管中心主任评估并同意后,撤销相应资质。
第二十二条 放单、监管员、教员资质需要因管理需要提前调整、降级或者撤销,且不属于纪律处分情形的,由空管中心主任根据运行需要、教学安排、人员能力及资质持有人实际履职情况决定。
第二十三条 管制员因违反SKYline用户守则、SKYline违规行为处罚条例、本规则或者空管中心其他有效管理要求,需要受到警告、暂停资质、撤销资质、予以除名等处理的,依照本规则第三章办理。
第二十四条 资质被撤销或者失效后,空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其较低等级资质;未作保留决定的,依赖该资质取得的后续资质同时失效。
第三章 管制员管理
第一节 一般纪律
第二十五条 管制员应当遵守SKYline用户守则、SKYline违规行为处罚条例、本规则以及空管中心发布的其他有效管理要求,服从空管中心按照有效规则作出的管理、训练、考核、运行和活动保障安排。
第二十六条 管制员违反SKYline用户守则、SKYline违规行为处罚条例或者平台其他有效规定的,除依照相应规定承担责任外,空管中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相应资质、撤销相应资质、撤销全部资质并予以除名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管制员未取得相应席位资质,或者超出其资质权限上线提供管制服务的,空管中心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首次发生的,给予警告;
- 再次发生的,暂停全部资质一个月;
- 三次及以上发生的,撤销全部资质,并予以除名。
第二十八条 管制员在提供管制服务、接受训练、参加考核、参与教学或者履行空管中心其他工作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对机组、其他管制员、教员、监管员或者空管中心管理人员进行语言攻击、辱骂、嘲讽、威胁或者其他不当言行;
- 无正当理由要求机组断开连线,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当限制机组正常参与连线飞行;
- 拒不服从空管中心合理管理、训练、监管、考核或者运行安排;
- 对空管中心提出的整改、训练或者运行改进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
管制员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首次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撤销全部资质,并予以除名。管制员有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空管中心可以视情节轻重,撤销相关席位资质;情节严重的,撤销全部资质,并予以除名。
第二十九条 管制员在社交软件、社交媒体、公开平台或者线下公开场合发布、传播、宣传违反SKYline用户守则、SKYline违规行为处罚条例或者平台其他有效规定内容的,撤销全部资质,并予以除名。
前款所称社交软件、社交媒体和公开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微博、微信、快手、小红书、知乎以及其他具有公开传播属性的平台。
第三十条 管制员在资质申请、简历填报、经历说明、训练记录、考核考试或者其他空管中心管理事项中弄虚作假,或者实施代考、替考、协助作弊等行为的,不论其已取得何种身份或者资质,一经查证属实,撤销全部资质,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一条 管制员处于学员、监管下上线或者独立上线阶段时,不服从责任教员、监管员或者空管中心管理要求,影响训练、监管或者考核秩序的,空管中心可以撤销其对应席位的学员、监管下上线或者独立上线资质;被撤销资质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席位任何资质。
第三十二条 已取得放单或者监管员资质的管制员,被SKYline用户投诉,或者被教员、空管中心主任、副主任发现存在管制能力、运行规范性、责任意识等问题,经空管中心提出改进要求后拒不改正、消极执行或者以不当方式对抗管理的,空管中心可以撤销其对应席位资质;被撤销资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席位任何资质。
第二节 管制运行纪律
第三十三条 管制员上线提供管制服务,应当在其资质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保持必要注意,规范使用陆空通话和管制工具,及时处置责任管制区内运行情况,维护飞行安全和运行秩序。
第三十四条 管制员上线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航空器相撞、航空器撞击地面或者地形、STCA告警并造成影响飞行安全后果的,空管中心可以撤销其对应席位资质;被撤销资质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席位任何资质。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撤销全部资质,并予以除名。
第三十五条 管制员上线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MTCD告警、跑道侵入、航空器低于扇区最低安全高度,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空管中心可以根据事实、原因、后果及改正情况,给予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处理:
- 警告;
- 暂停对应席位资质一个月以内,并处警告;
- 撤销对应席位资质;被撤销资质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席位任何资质。
第三十六条 管制员上线期间,因自身能力、判断或者处置原因导致责任管制区内流量明显超过其处置能力,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正常运行秩序的,空管中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对应席位资质一个月以内并处警告,或者撤销对应席位资质;被撤销资质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席位任何资质。
第三十七条 管制员上线期间存在多次操作不规范、陆空通话不规范、玩忽职守、无正当理由不回应机组呼叫、对机组区别对待,或者因自身管制能力、运行处置被SKYline用户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空管中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对应席位资质一个月以内并处警告,或者撤销对应席位资质;被撤销资质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席位任何资质。
第三十八条 管制员因本节规定被处理后,空管中心认为其同时不再符合其他席位资质要求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调整、撤销或者确认失效其依赖该资质取得的后续资质。
第三节 活动保障
第三十九条 本节所称连飞活动,是指由SKYline平台组织、发布,并需要管制员提供集中保障的官方活动。活动前发布的管制席位,为保障活动正常运行所需的最低席位配置。
第四十条 管制员参加连飞活动保障,应当通过SKYline管制员中心网页或者其他指定方式预约席位。管制员预约活动席位后,应当按照预约内容按时上线并履行活动保障职责。
第四十一条 管制员取消已预约活动席位,距离活动开始时间超过四小时的,可以自行取消;距离活动开始时间不足四小时的,应当向空管中心主任申请。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取消,且未按时上线保障的,视为活动缺席。
管制员无法按预约保障活动,但已自行联系具备相应资质的替补管制员接替保障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向空管中心主任报备;经确认且替补管制员按时到场保障的,可以不认定为活动缺席。替补管制员未按时到场保障的,原预约管制员仍按活动缺席处理;替补管制员另有过错的,空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活动保障期间,未预约活动席位的管制员确需开放分扇或者相邻席位的,应当取得已预约当班管制员同意,并向空管中心主任报备。未经同意或者未按要求报备的,不得擅自开放。
第四十三条 活动保障期间,管制员应当持续提供管制服务,直至活动结束或者完成有效交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活动结束:
- 活动已持续至发布的开始时间后四小时;
- 活动航路、活动机场或者活动空域内已无需要保障的活动航空器,且经与相邻席位确认,短时间内无新的活动航空器进入。
第四十四条 活动保障期间需要换班的,交班管制员应当确保接班管制员已经上线、完成情况了解并能够正常提供管制服务后,方可结束本席位管制服务。因交接不当导致航空器遗漏、机组无法联系、管制责任不明或者其他运行影响的,由交班管制员承担相应责任;接班管制员存在过错的,按照本规则及空管中心其他有效管理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管制员在同一管制席位进行交接班时,不得变更管制频率。交班管制员应当向接班管制员移交全部航空器,简要说明责任管制空域运行情况,并向相邻管制席位通报后续航空器管制责任转移安排。
第四十六条 管制员上线并做好提供管制服务准备后,应当在ATC公共频道通报。结束管制服务前,应当确认责任管制区内无遗留航空器,并与相邻管制区确认后续航空器管制责任转移安排;下线时应当在ATC公共频道通报。
第四十七条 非活动航空器飞越活动责任管制区时,管制员可以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决定是否提供管制服务;其计划航路与活动航路存在交汇,或者可能影响活动运行秩序的,应当提供管制服务。
第四十八条 活动保障期间,管制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运行条件的机组提供放行、地面、塔台、进近、区域或者其他相应管制服务。
第四十九条 管制员违反本节活动保障规定的,空管中心可以根据事实、原因、后果及改正情况,给予警告、暂停对应席位资质一个月以内并处警告,或者撤销对应席位资质;被撤销资质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席位任何资质。造成严重运行影响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撤销全部资质,并予以除名。
第四节 管制协调
第五十条 管制员之间应当根据运行需要及时开展管制协调。管制协调可以在运行风险出现前进行,也可以在运行情况变化后及时进行;但因未及时协调、协调内容明显不足或者协调责任不清,造成运行后果的,相关管制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管制席位之间进行管制协调,至少应当根据运行需要明确下列事项:
- 管制责任划分、飞行程序及移交方法;
- 空域、航路、高度限制及间隔要求;
- 管制协调程序及必要的通报方式。
第五十二条 机场管制席位之间,以及塔台和进近管制席位之间进行协调,除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当根据运行需要明确下列事项:
- 更换跑道运行方向的程序;
- 使用航空器地面延误实施流量控制的条件和具体措施。
第五十三条 雷达管制席位之间进行协调,除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当根据运行需要明确下列事项:
- 不正常航空器的管制责任划分及移交办法;
- 航空器绕飞时的管制责任划分、飞行路径及移交办法;
- 实施流量控制的方案、条件和具体措施。
第五十四条 管制员违反管制协调要求,并造成航空器遗漏、间隔不足、运行冲突、流量失控、管制责任不明或者其他运行后果的,空管中心可以根据事实、原因、后果及改正情况,给予警告、暂停对应席位资质一个月以内并处警告,或者撤销对应席位资质;被撤销资质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席位任何资质。
第四章 管制员培训体系
第一节 招收与面试
第五十五条 SKYline空管中心根据运行和培训需要招收管制员。管制员招收应当以公示方式开展,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材料、审核安排以及空管中心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成为管制员的,应当按照公示要求提交申请。空管中心可以根据招收批次要求申请人具备一定的在线飞行时长、管制下连线飞行时长或者其他相应经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材料存在虚假、隐瞒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处理。
第五十七条 空管中心主任负责对管制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在SKYline平台的飞行经历、其他相关经历、年龄、学业或者职业安排、学习态度、可用于培训和上线的时间以及空管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因素。
成为管制员不仅以现有能力为依据,还应当综合考察申请人的持续学习能力、责任意识、时间投入和服从管理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申请经审核通过的,进入面试程序。面试原则上分为三轮进行:
- 第一轮由空管中心指定的业务能力较强的管制员进行;
- 第二轮由教员进行;
- 第三轮由空管中心主任进行。
空管中心主任应当结合各轮面试意见、申请材料和空管中心培训需要,决定申请人是否通过面试。空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面试轮次、面试人员和面试形式。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面试后,空管中心应当为其指定一名或者多名责任教员,并授予机场管制基础席位组学员资质,即同步授予放行、地面、塔台席位的学员资质。
责任教员负责该学员的培养计划、训练安排、阶段评估、资质申请建议以及空管中心交办的其他教学管理事项。
第二节 学员培训与席位晋级
第六十条 学员取得相应席位学员资质后,可以由责任教员、教员或者符合本章规定的实习教员组织开展理论培训、模拟机训练和其他经空管中心认可的训练活动。
实习教员参与学员培训的,应当在责任教员安排和监督下进行。责任教员仍对学员培养质量、训练进度和资质申请建议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责任教员认为学员达到对应席位监管下上线或者独立上线能力要求的,可以向空管中心主任提出申请。经空管中心主任评估并同意后,授予相应席位监管下上线资质或者独立上线资质。
学员取得监管下上线资质后,责任教员认为其已具备独立上线能力的,可以向空管中心主任申请授予相应席位独立上线资质。
第六十二条 学员处于监管下上线或者独立上线阶段,责任教员认为其知识掌握、管制能力、运行判断、协同意识、责任意识和综合表现达到放单标准的,可以向空管中心主任提出放单评估申请。经空管中心主任评估并同意后,授予相应席位放单资质。
机场管制基础席位组的监管下上线、独立上线和放单评估,应当围绕放行、地面、塔台三个席位整体开展。除空管中心因特殊训练安排或者资质调整需要另有决定外,不得仅就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席位单独授予同阶段资质或者单独放单。
第六十三条 机场管制基础席位组以后的进近、区域、非雷达管制等席位培训和资质取得,适用本节关于学员培训、上线资质申请和放单评估的规定。
各席位资质取得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席位依赖关系和席位内部资质顺序。未取得前置席位资质或者前置内部资质的,不得申请或者授予后续席位资质。
第三节 监管员资质
第六十四条 监管员资质由空管中心主任根据对应席位运行需要、管制员业务能力、运行表现、责任意识、沟通能力和监管能力直接认定并授予。
第六十五条 取得监管员资质的管制员,应当按照空管中心安排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提醒和纠正被监管人员在管制运行中的明显风险或者不规范行为。
监管员未能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存在明显失职、放任风险、误导被监管人员等情形的,空管中心可以视情节轻重调整、暂停或者撤销其监管员资质;构成其他违规情形的,依照本规则第三章处理。
第四节 实习教员
第六十六条 申请成为教员的管制员,应当已经取得全部管制席位的监管员资质,并具备良好的运行表现、责任意识、沟通能力和教学潜力。
第六十七条 符合前条条件的管制员,可以向空管中心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空管中心主任经综合评估同意后,可以授予其实习教员身份,并将其服务器权限等级调整为C3。
实习教员身份不等同于教员资质。实习教员不得担任责任教员,不得独立决定学员培养计划、阶段结论或者资质申请建议。
第六十八条 实习教员可以在责任教员安排下承担具体教学、模拟机训练、理论讲解、训练记录整理等工作。责任教员将学员交由实习教员参与培养的,应当持续跟进教学过程,并对实习教员教学质量和学员训练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九条 实习教员实习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实习期届满未通过转正评估的,实习教员身份终止,其服务器权限等级和相关身份按照空管中心评估结果调整。
实习期间,空管中心主任认为实习教员教学能力、责任意识、履职情况或者服从管理情况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提前终止其实习教员身份。
第五节 教员转正
第七十条 实习教员申请转为正式教员的,应当在每一类管制席位中至少作为主要教学人员参与培养一名学员至取得放单资质,并能够证明其在教学计划制定、理论讲解、模拟机训练、运行评估、问题纠正和阶段总结等方面具备相应能力。
第七十一条 实习教员完成前条要求后,应当向空管中心主任提交纸质书面培养报告。书面培养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 实习期间参与培养的学员名单、席位类别和培养周期;
- 每名学员的训练安排、训练次数、训练内容和训练结果;
- 学员主要问题、改进过程、阶段评估意见和最终放单情况;
- 实习教员采用的教学方法、教学重点和教学反思;
- 责任教员对实习教员教学能力、责任意识和履职情况的评价;
- 空管中心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实习教员提交书面培养报告后,应当参加教员转正答辩。答辩由空管中心主任组织,参与其学员培养工作的责任教员应当参加;空管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教员或者监管员参加。
答辩可以采用汇报材料、演示文稿、问答评议或者空管中心认可的其他形式进行。答辩内容应当围绕实习教员的培养过程、教学方法、学员问题处置、训练结果和后续教学能力展开。
第七十三条 空管中心主任应当结合书面培养报告、责任教员意见、答辩情况、实习期间履职情况和空管中心教学需要,决定实习教员是否转为正式教员。
转正通过的,授予全部管制席位教员资质,并将服务器权限等级调整为I1。转正未通过但实习期尚未届满的,空管中心主任可以决定继续实习、限期整改或者终止实习教员身份;实习期已经届满的,应当终止实习教员身份。
第七十四条 正式教员可以担任责任教员,承担学员培养、训练安排、阶段评估、资质申请建议、教员培养以及空管中心分配的其他教学工作。
正式教员应当持续保持教学投入和教学质量。教员在教学中存在长期不履职、教学质量明显不足、培养记录严重缺失、对学员问题放任不管或者其他不符合教员要求情形的,空管中心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二章及第三章有关规定调整、暂停、撤销其相关资质或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