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AO规定

在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内,管制员判断航空器气压高度信息是否准确的容差为±60 m;在其他空域内的容差为±90 m。 在确认是否存在高度差异时,不使用几何高度。

首次与航空器联络时,具有高度信息监视能力的管制员单位必须对航空器气压高度进行至少一次验证,如果当时无法验证,应在其后尽快进行验证。 验证方法是通过与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飞行高度进行比较,如果差值在允许的容差范围内,则不必将此验证结果告知航空器驾驶员。

如果验证结果判明差值超过了允许的容差范围,必须要求航空器驾驶员检查气压拨正值,并证实航空器的飞行高度。 如果航空器驾驶员证实已经使用正确的气压拨正值后,差值仍然超出允许的容差范围,管制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 如果航空器在RVSM空域内,则认为该航空器不具备RVSM能力,指令该航空器离开RVSM空域,并将该航空器的情况通知有关的下一管制席位和其他相关飞行管制单位;
  • 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其飞行高度的偏差过大,并要求保持相关模式继续运行, 以防止丢失航空器的位置信息和识别信息,同时通知有关的下一管制席位和其他相关飞行管制单位。

2 高度信息确认

雷达管制员接收移交后,应当对航空器航迹进行跟踪。失去目标或出现不正常的高度读数时,应当对高度显示进行确认。高度读数无法确认时,其显示不能用于提供雷达间隔。下列情况可以认为航空器高度已经被确认:

  • 标牌上的高度显示与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高度差值小于±90 m,RVSM空域内小于±30 m;
  • 地面航空器高度的连续读数变化小于机场标高±90 m;
  • 标牌上的高度与其他管制单位所确认的高度一致。

管制员与航空器建立联系后,必须要求航空器确认其飞行高度, 下列情况除外:

  • 航空器驾驶员主动报告了飞行高度;
  • 为正常上升和下降的航空器指定了一个新的飞行高度;
  • 航空器飞行高度已经被确认,且雷达数据表明航空器在指定高度上飞行;
  • 航空器是本管制区内相邻管制扇区移交过来的。

3 飞行高度占用的确定

3.1 航空器占用(或保持)某一飞行高度

在RVSM空域内,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某一高度上下各60米范围内时, 则可认为保持在该高度上飞行。在其他空域内,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某一高度上下各90米范围内时,则可认为保持在该高度上飞行。 alt-maintain

3.2 航空器离开某一高度

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的原高度上改变90米以上时,则可认为已离开该高度。 alt-leave 在被指定在某高度飞行的航空器离开该高度后,可以将该高度指定给其他航空器,但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不得小于规定的标准。在下列情况下,在离开指定高度的航空器已到达标准以上间隔的高度前,不得将所脱离的高度指定给其他航空器:

  • 报告有强烈颠簸时;
  • 较高的航空器正在进行巡航上升;
  • 由于航空器性能差异导致间隔小于适用的间隔标准。

3.3 航空器上升或下降穿越某一高度

航空器上升、下降穿越某一高度时,只要其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上穿越此高度上下90米时,则可认为已穿越该高度。 alt-cross

3.4 航空器到达某一飞行高度

航空器到达某一指定高度时,在RVSM空域内只要C模式高度显示在三个雷达更新周期内位于该高度上下60米范围内, 在其他空域内只要C模式高度显示在三个雷达更新周期内位于该高度上下90米范围内,则可视为已到达指定高度。 alt-arrive

4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表及显示差异

由于高度层单位制差异,设备误差等因素,管制员二次雷达标牌上显示的航空器C模式高度在数值上并不与标准的飞行高度层严格相等,有时显示误差甚至会超过20米,此种情况下不应当视为航空器的飞行高度存在偏差。

飞行高度显示差异值具体可查阅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93-R6《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附件12: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表及显示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