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雷达引导

雷达引导是指管制员使用空管监视系统指引航空器按照指定航向飞行的指挥方法,目的在于减少航空器的空中延误,加速飞行流量和解决飞行冲突。雷达引导的详细方法将由另外的章节单独讲述。

1.1 雷达引导的原则

雷达管制员应当通过指定航空器的应飞航向实施雷达引导。实施雷达引导时应当引导航空器尽可能沿便于航空器驾驶员利用地面设备检查自身位置及恢复自主领航的路线飞行。

引导航空器偏离其预定的飞行航线时应当指明转弯方向、转弯角度,必要时指明应飞磁航向,同时应当及时向航空器驾驶员通报引导的目的,并说明受引导航空器所要到达的位置(如到某一位置,做某种进近)。

对仪表飞行规则的航空器而言,雷达引导使其脱离预定航线后,航空器驾驶员通常难以准确判明其确切的位置,所以,在航空器恢复自主领航前,管制员发布的指令必须确保航空器始终保持有规定的超障余度。 引导终止时,指示其恢复自主领航,必要时应当通知航空器其所在的位置。

雷达管制员应当在本责任管制区范围内对航空器实时引导。 由于紧急情况、绕飞危险天气、或航空器驾驶员提出要求等原因,需要引导航空器进入其他管制区时,应当与相关管制单位进行协调,并及时通知航空器。

除管制移交外,引导航空器距离责任管制区边界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间隔的一半,但相邻管制单位之间有协议保证在邻近区域飞行的雷达管制航空器之间存在安全间隔的除外。(本章第6节:管制间隔标准)

1.2 最低雷达引导高度

雷达引导扇区的最低雷达引导高度,应当为该雷达引导扇区超障区范围内的控制障碍物的标高,加上规定的超障余度,然后向上以50米取整。雷达引导扇区超障区范围内的超障余度,应当根据地形特征确定,至少提供 300 米的超障余度,在高原和山区至少提供 600 米的超障余度。

雷达引导航空器时,管制员必须时刻保证引导的航空器始终保持在最低引导高度或者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最低高度以上,以确保其具有规定的超障余度。

2 雷达引导助航

雷达管制过程中,如果观察到已识别的航空器明显偏离了预定的飞行航线或者指定的等待航线,应当及时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如果发现航空器的偏离有可能影响到管制工作正常实施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航空器驾驶员请求助航时,应当充分了解其理由(如不利天气或导航仪表不可靠),以便就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并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航空器位置、周围天气或交通状况,周围地标点或导航台等)。

3 进、离场航空器引导

3.1 离场航空器

离场航空器的引导,应当尽可能按标准仪表离场航线和规定高度进行。在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实施雷达引导的,在起飞前,应当指定应飞的起始航向。 引导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偏离标准仪表离场航线时,管制员应当确保航空器在飞越地面障碍物时有不小于 300 米的超障余度。

3.2 进场航空器

进场航空器的引导,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引导航空器切入最后进近航迹时,应当确保切入点距外指点标或最后进近定位点不小于4公里; 除非气象条件适用于作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而且航空器驾驶员有要求时,航空器高度不得低于精密进近的下滑道或公布的非精密进近程序的最低下降高度;
  • 航空器驾驶员有明确的特别要求的,可以引导航空器于进近入口内切入最后进近航道,但不得在最后进近定位点内切入;
  • 航空器利用机载设备作正常仪表进近时,应当指示航空器在建立最后进近航道时报告,收到报告时,进近雷达服务即可终止;
  • 引导航空器切入最后进近航道时,指定航空器所飞的切入航向与最后进近航向道的夹角不应大于30度; 在切入点距最后进近定位点小于4公里时,该夹角不应大于20度;
  • 引导航空器穿越最后进近航道时,管制员应当在穿越前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并说明理由;
  • 平行跑道仪表运行的雷达引导应当遵守《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

4 其他程序

4.1 掌握有关高度信息

雷达管制员必须实时掌握以下资料:责任管制区内的最低安全高度(最低雷达引导高度和最低扇区安全高度),最低安全高度之上的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

4.2 通报危险天气

当发现航空器有可能穿越危险天气时,应当及时通报,保证航空器驾驶员有足够的时间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果航空器驾驶员有要求,管制员还应当提供绕飞危险天气的飞行路径。 在引导航空器绕飞危险天气的过程中,雷达管制员应当保证航空器能够在雷达有效范围内回到预定或指定的飞行航路航线,不能保证航空器在雷达有效范围内返回时,应当通知航空器相关情况和可能的处理方式。

4.3 其他重要情报信息

在雷达管制过程中,管制员还应当实时掌握责任管制区内的以下信息,并在必要时向航空器驾驶员通报:

  • 重要的飞行活动,如相对穿越、汇聚飞行等;
  • 进行中紧急避险的航空器或因某些原因需要避让的航空器;
  • 限制性空域或临时空域限制;
  • 由航空器驾驶员主动报告情况,如颠簸、积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