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间隔标准应用要求
管制员在使用基于空管监视系统的最低间隔标准为航空器配备间隔时,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 只有在能够保持航空器雷达识别的情况下,才能在已识别的航空器之间应用该间隔标准。 并且,当某一已识别的航空器即将移交给实施程序间隔的下一扇区时,移交方管制员必须在航空器飞离管制责任区边界前或者离开监视系统覆盖范围前,为该航空器配备程序间隔;
- 如果有理由确信能够在起飞跑道末端2 km内对起飞的航空器完成雷达识别,并在识别时存在所需的间隔,那么,可以在起飞航空器与其他航空器之间应用雷达间隔标准;
- 在同一等待点上空等待的航空器之间不得应用雷达间隔;
- 实施雷达管制时,逆向飞行的两架航空器相遇后并已获得规定的雷达间隔,或者航空器驾驶员确认与对方相遇过,且雷达管制员观察到两架航空器的雷达标识相互分开后,可相互占用或穿越对方的高度层。
2 雷达水平间隔标准
- 航空器之间,在进近管制不得小于5.6 km,在区域管制不得小于9.3 km;
- 在相邻管制区使用雷达间隔时,雷达管制的航空器与管制区边界线之间的间隔在未经协调前,进近管制不得小于2.8 km,区域管制不得小于4.7 km;
- 在相邻管制区使用非雷达间隔时,雷达管制的航空器与管制区边界线之间的间隔在未经协调前,进近管制不得小于5.6 km,区域管制不得小于9.3 km。

- 使用同一跑道或者间距小于760 m的平行跑道先后起飞的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建立并保持不小于15度的航向分离角,且起飞后2km(1海里)内完成航空器雷达识别,后机飞越跑道末端时与前机应具备不小于2 km的间隔。执行本条规定时,应当遵守航空器间尾流间隔标准,并在航空器起飞后尽快建立雷达间隔。
3 垂直间隔和安全高度
3.1 仪表飞行规则的航空器
- 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之间的最小垂直间隔: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km以内最高标高600 m;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km以内最高标高400 m。在机场区域,不得低于仪表进近图中规定的最低扇区高度,在按照进离场程序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离场程序中规定的高度;在没有公布仪表进离场程序或最低扇区高度的机场,在机场区域范围内,航空器距离障碍物的最高点的高度,平原地区不得小于300 m,高原、山区不得小于600 m。

- 航空器与航空器之间的最小垂直间隔按如下规则进行配备:
-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在同一航路、航线有数架航空器同时飞行并且互有影响时,通常应当分别把每架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如果不能配备在不同的飞行高度层时,可以允许数架航空器在同一航线、同一飞行高度层内飞行,但是各架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纵向间隔;
- 机场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 m开始,每隔300 m为一个高度层。最低等待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 m,距离仪表进近程序起始高度不得小于300 m;
- 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8400 m以下,每隔300 m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 m至8900 m隔500 m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 m至12500 m,每隔300 m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 m以上,每隔600m为一个等待高度层。航路等待空域的最低飞行高度层不得低于航线最低飞行高度;
- 航空器改变高度时,已经在某一高度层巡航的航空器通常比其他要求进入该巡航高度层的航空器更具有优先权。当两架或者多架航空器在同一巡航高度层时,排列在前的航空器通常具有优先权,但是当情况复杂或者空中流量较大时,管制单位可以灵活安排高度层。

- 在被指定在某高度飞行的航空器报告脱离该高度后,可以将该高度指定给其他航空器,但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不得小于规定的标准。
- 在下列情况下,在接到脱离指定高度的航空器已到达规定的标准以上间隔的高度的报告前,不得将所脱离的高度指定给其他航空器:
- 报告有强烈颠簸时;
- 较高的航空器正在进行巡航上升;
- 由于航空器性能差异导致间隔小于适用的间隔标准。
3.2 目视飞行规则的航空器
管制单位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提供管制服务时,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的垂直间隔:
- 机场区域内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最低安全高度:
- 巡航表速250 km/h(不含)以上的航空器,按照机场区域内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执行。
- 巡航表速250 km/h(含)以下的航空器,距离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100 m。
- 航线区域内飞行最低安全高度:
- 巡航表速250 km/h(不含)以上的航空器,按照航线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执行。
- 巡航表速250 km/h(含)以下的航空器,通常按照航线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执行;如果低于最低高度层飞行时,距航线两侧各5 km地带内最高点的真实高度,平原和丘陵地区不得低于100 m,山区不得低于300 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