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平行跑道运行模式
平行跑道是指跑道的中心线平行或近似平行,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按照跑道用于进近或离场的使用方式可以分为独立平行仪表进近、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独立平行离场、隔离平行运行四种模式,以及以上四种运行模式的不同组合,分为混合运行和半混合运行模式。
1.1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independent parallel approach)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是指在相邻的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上进近的航空器之间不需要配备规定的雷达间隔时, 在平行跑道上同时进行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的运行模式。

1.2 相关平行仪表进近(dependent parallel approach)
相关平行仪表进近模式是指在相邻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上进近的航空器之间需要配备规定的雷达间隔时, 在平行跑道上同时进行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的运行模式。

1.3 独立平行离场(independent parallel departure)
独立平行离场模式是指航空器在平行跑道上沿相同方向同时起飞运行模式,但是,当两条平行跑道的中心线间距小于760 m,航空器可能受尾流影响时,平行跑道离场航空器的放行间隔应当按照为一条跑道规定的放行间隔执行。

1.4 隔离平行运行(segregated parallel operation)
隔离平行运行模式是指平行跑道上同时进行的运行,其中一条跑道只用于离场,另一条跑道只用于进场。

1.5 半混合运行和混合运行
半混合运行是指以上四种模式的组合,包含两种方式:
(1)一条跑道只用于进近,另一条跑道按照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或相关平行仪表进近模式用于进近,或按照隔离平行运行模式用于离场;

(2)一条跑道只用于离场,另一条跑道可以按照隔离平行运行模式用于进近,或者按照独立平行离场模式用于离场。

混合运行时指两条平行跑道可以同时用于进近和离场。

2 跑道间距对运行模式的要求
两条跑道中心线间距不小于1035 m时,允许航空器按照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运行;
两条跑道中心线间距不小于915 m时,允许航空器按照相关平行仪表进近模式运行;
两条跑道中心线间距不小于760 m时,允许航空器按照独立平行离场模式运行;
两条跑道中心线间距不小于760 m时,允许航空器按照隔离平行运行模式运行,出现下列情况的,跑道中心线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以进近方向为准,当进近使用的跑道入口相对于离场使用的跑道入口每向后错开150 m时,跑道中心线间距可以减少30 m, 但跑道中心线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0 m;

- 以进近方向为准,当进近使用的跑道入口相对于离场使用的跑道入口每向前错开150 m时,跑道中心线间距可以减少30 m。

3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的运行要求
正常运行区(normal operating zone, NOZ)是指从仪表着陆系统(ILS)航向道中心线向两侧延伸至指定范围内的空域。航空器一旦建立了ILS航向道,预期就能保持在NOZ内运行,无需雷达管制员进行干预。
非入侵区(no-transgression zone, NTZ)是指位于两条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之间的特定空域。在进行平行跑道同时进近的过程中,当一架航空器进入该空域时,管制员应当指挥另一架受影响的正常飞行的航空器避让。

3.1 实施条件
- 两条跑道都在实施ILS精密进近;
- 一条跑道的复飞航迹与相邻跑道的复飞航迹扩散角不小于30°;
- 控管制员应当尽早通知航空器驾驶员使用的跑道;
- 使用雷达引导切入ILS航向道,切入时航空器航向与ILS航向道的夹角不大于30°。
3.2 间隔要求
管制员应当为向不同跑道进近的航空器提供不小于300 m的垂直间隔或5.6 km的雷达间隔,直到航空器符合下列条件为止:
- 在已建立的ILS航向道上向台飞行;
- 在正常运行区内飞行。
管制员引导航空器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进近时,应当使用“高边”和“低边”进行引导, 为了保证航空器在建立各自的航向道之前具有300 m的高度差,应当引导 “低边”的空器在距下滑道切入点较远的位置切建立航向道。 距跑道入口至少18 km前,“高边”航空器应当比比“低边”航空器的高度高300 m。
应当为同一ILS航向道上的航空器之间提供不小于5.6 km的雷达间隔,航空器之间存在尾流影响的,应当符合尾流间隔要求。
当两架航空器都已经建立在不同的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并且没有进入非入侵区,则可以认为两架航空器之间具备安全的间隔。
3.3 实施要求
管制员指示航空器以一定的航向切入ILS航向道时,应当证实航空器应该使用的跑道, 并将下列信息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 航空器建立ILS航向道之前应当保持的高度;
- 发布航空器在其应该使用的跑道上做ILS进近的许可。
不论天气条件如何,管制员都应当通过雷达对所有进近的航空器进行有效监控, 并且应当发布必要的管制指令和情报,以确保航空器不进入非入侵区,同时有效保证航空器之间存在安全间隔。
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自行负责将航空器保持在ILS航向道上。
管制员发现航空器在转弯时切过了ILS航向道,或者航空器即将进入非入侵区时,应当指挥航空器回到正确的航迹上来。
航空器实施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时,管制员应当对其实施持续的雷达监控, 直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方可终止雷达监控:
- 航空器之间已经建立了目视间隔;
- 航空器已经着陆;
- 航空器复飞至距离跑道起飞末端至少2 km并且与其他航空器之间已经建立安全间隔。
4 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的运行要求
实施相关平行仪表进近,同时在平行跑道仪表进近的航空器之间需要配备规定的雷达间隔。
4.1 实施条件
- 两条跑道中心线间距不小于915 m;
- 使用雷达引导切入ILS航向道,切入时航空器航向与ILS航向道的夹角不大于30°;
- 两条跑道上都在进行ILS进近;
- 一条跑道的进近复飞航迹与相邻跑道的进近复飞航迹扩散角不小于30°。
4.2 间隔要求
引导航空器切入平行ILS航向道时,管制员应当为航空器提供不小于300 m的垂直间隔或5.6 km的雷达间隔。已建立ILS航向道的航空器之间的雷达间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 在同一个ILS航向道上的航空器之间的雷达间隔不小于5.6 km,航空器之间存在尾流影响时,应符合尾流标准;
- 在两条相邻ILS航向道上同时进近的航空器之间的雷达间隔不小于4 km。
5 独立平行离场的运行要求
实施独立平行离场时,航空器可以在平行跑道上沿相同方向起飞,互不影响。
5.1 实施条件
- 两条跑道中心线间距不小于760 m;
- 两条离场航迹在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建立不小于15°的扩散角;
- 进近管制员能够在距离起飞跑道末端外2 km以内识别航空器;
- 管制单位已经制定相应的管制指挥程序,保证航空器离场能够按照规定的扩散航迹飞行。
5.2 间隔要求
离场航空器在同一跑道上朝同一方向可以同时起飞,不需要配备间隔。
但是,当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间距小于760 m,航空器可能受尾流影响时,平行跑道离场航空器的放行间隔应当按照单跑道运行的放行间隔执行。